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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问题: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对应的科目一般是“资产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
2、并且按《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几种资产的减值还不能转回;而对于应收款项属于《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范,资产减值可以转回。
3、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没有规定减值损失必须转入“营业外支出”,相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在最终处置时是要转入“投资收益”的。
4、所以,坏账损失金额按新准则是没有必要转入“营业外支出”的。
5、税务问题:您具体看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25号),里面有明确和详细的要求。
6、您只能按照2万元申报资产损失。
7、您说的税务所只认“营业外支出”而不认“资产减值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您的材料符合法律要求就应该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8、估计基层税务所的一些人员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就是计提的,他们存在误区,可以适当解释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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